泰政地名复〔2018〕11号
泰州市玉城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峰尚花园命名的申请收悉。根据《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和《泰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将海陵区东风北路东侧、森园路北侧、泰州社会福利院西侧、新通扬河南厂区南侧的居民区命名为“峰尚花园”,由专名“峰尚”和通名“花园”组成,寓意推崇高峰时尚。占地面积112726平方米。
请在该居民区的开发使用过程中,以批复名称从事各项活动;对违反《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政策文件规定,“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未按国家规范书写、拼写、标注标准地名的”“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严格按照《地名 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设置的标准地名标志。
特此批复。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