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地名复〔2017〕30号
关于海陵区罗浮园命名的批复
泰州市城北物流园区管委会:
你单位罗浮园居民区命名申请收悉。根据《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和《泰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将东至卤汀河、南至新通扬运河、西至青年北路北延段、北至中垛组港南田块北侧生产河的渔行街区搬迁住户自建用房区命名为罗浮园。该居民区规划用地32164平方米,由专名“罗浮”和通名“园”组成,得名于渔行境内、现赵公桥桥西之老地名罗浮山,此处曾有“罗浮七子”集会,并有清代乔松年诗作存世。
希你单位在开发使用过程中,以批复的名称对外从事各项活动,并严格按照《地名 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设置相应的标准地名标志。
特此批复。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
抄送:省民政厅,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市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